陕西室内装饰协会
协会简介
陕西省室内装饰协会是由从事室内装饰及相关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专业人员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于1995 年 5月经陕西省民政厅批准成立,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业务主管部门是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目前,协会的组织机构是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第五届理事会。有常务理事 102人,理事 230 人。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协会日常管理工作。协会下设分支机构有:设计专业委员会、陈设艺术专业委员会、装饰材料及用品专业委员会、招投标技术咨询专业委员会、施工专业委员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家庭装饰专业委员会。临时机构有:"陕西省室内装饰资质评审委员会"和"陕西省室内设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
二十年来,协会遵循"为企业服务,促行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对行业的协调、指导、服务和自律作用,并受政府委托对行业相关事项进行管理,搞好企业资质审查认证、咨询服务,宣传和推行国家政策法规,协助政府调研起草行业管理规章制度,维护企业和行业的合法权益,积极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与学术交流与合作,组织企业参展参赛,培训各类人才,会同政府有关部门评定室内装饰从业人员技术职称等工作,并以勤勤恳恳的敬业精神和热情耐心的服务工作,赢得了政府的支持和会员的信赖。协会队伍日益壮大,会员单位由最初的几十家发展到现在的千余家;会员单位的实力不断增强,既可承担酒店、餐饮休闲、演艺娱乐、医疗、净化、购物、办公、展陈、会所、文教、机房、宗教等各类公共空间室内环境设计与施工,也可承担住宅空间室内环境设计与施工。协会真正成为企业和政府间的桥梁和纽带,为我省室内装饰行业的发展作出了贡献,协会的影响力不断增大,得到了会员的认可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肯定。连续多年受到了行业主管部门的通报表彰,协会一直为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副会长单位。曾被中国室内装饰协会评为“全国先进室内装饰协会”和“中国室内装饰行业优秀协会”;协会连续多年被评为省轻工行业最佳协会、优秀协会; 2013年,在陕西省民政厅开展的社会组织等级评估中,协会获得最高等级“5A”级行业协会。
多年来,协会配合政府做咨询、评审、认证工作,特别是省政府陕政发( 2003 ) 56 号文件,将室内装饰资质认证转移至省室内装饰协会管理后,成为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协会对原有的资质评委进行了调整和补充,由主管部门、协会领导和教学、科研、设计、经济管理、企业等方面专家共同组成新的评审委员会,使我省资质认证工作更加规范、公平、公正。
注重人才培训,提高队伍素质,协会多年来一直把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来抓。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对室内装饰预算、施工、质量管理及项目管理、监理、造价、室内设计等方面的专业培训,培训人员超过1万余人。为规范培训工作,受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委托,协会组织专家教授编写了全国第一套系统规范的室内装饰协会培训教材《全国室内装饰施工企业项目管理系列丛书》一套六册,由陕西科技出版社出版,面向全国发行。
协会采用多种形式组织活动,加大行业及企业的宣传力度,为企业创造交流与学习的机会,提供展示与发展平台。连续多次举办各类专题讲座及演讲论坛活动,邀请到德国亚琛工业大学室内设计系教授昆特·柯尼伯,美国及台湾保罗国际设计公司总经理林振中教授,香港著名室内设计师洪约瑟,REMEDIOS STUDIO.INC设计师事务所首席设计师Peter Remedios(彼特·瑞孟迪斯)先生,台湾知名设计师梁豫漳先生来陕作专题演讲。协会参与主办的陕西省建材家居展销会连续五届在西安北三环大明宫建材家居批发基地隆重举行。每届展销会都能吸引上千家优秀品牌、上万款优质产品,奉献给消费者最爽心悦目的购物大餐。
协会自创办以来,举办了多届“西部地区装饰及装饰材料博览会”和“西部地区装饰设计大展”,连续举办了八届“陕西省室内装饰设计大赛”。 组织我省企业参加了十届全国室内装饰展览会和室内设计大展,每届均获得金、银、铜等奖项。每两年举办一次全省室内装饰行业评优表彰活动,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企业(单位)、优秀人员给予表彰。
室内装饰行业以其强劲的发展势头和充满希望的发展前景被誉为“朝阳行业”,陕西省室内装饰行业,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深入实施,将会有更加广阔的天地。陕西省室内装饰协会也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政府职能的逐步转变将会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为促进陕西经济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陕西省室内装饰协会,英文名称为:SHAANXI INTERIOR DECORATION ASSOCIATION,缩写为:SID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从事室内装饰及相关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专业人员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服务自律协调职能,为政府宏观决策服务,为企业、行业、从业人员和社会服务,沟通企业与政府的联系,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不断培育与规范市场秩序,促进我省室内装饰行业的全面健康发展。

  第四条 室内装饰是指运用物质技术和艺术手段对建筑物(含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及车、船、飞机等内部空间进行环境艺术设计、装饰装修设计与施工、室内环境保护以及室内用品配套与陈设布置的系统工程;是融合室内设计、室内陈设、室内环保、室内装饰装修相关产业,集产品、技术、艺术、劳务和工程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性、艺术性的生活服务业;它为人们提供安全、健康、自然、和谐、优美、舒适的生活环境和工作环境。

  第五条 本协会受业务主管单位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的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与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发展室内装饰行业的方针政策,积极推动全省室内装饰行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二)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制订与实施室内装饰行业发展规划、技术标准、各种定额和服务规范,组织室内装饰行业各类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的评审与颁证工作,开展对室内装饰工程设计与施工质量的评定与监督;

  (三)加强行业自律建设,健全完善各项自律性规章制度,制订并监督执行本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行规行约,建立完善的诚信约束机制;

  (四)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反应会员的诉求,对行业发展和市场管理提出政策和法规建议;

  (五)采取多种形式组织行业教育培训,配合室内装饰行政主管部门搞好室内装饰专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组织业内人员技术职称评审的申报工作,提高企业人员素质,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

  (六)开展技术咨询与服务,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展览、研讨会、行业论坛,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开展先进会员企业及先进个人表彰和共创优质工程活动,推介新产品与新技术,推动技术进步与设计创新,帮助会员拓宽国内外市场,发展有益于会员和行业的公益事业;

  (七)调查、收集、分析、交流、发布行业信息,建设行业网站,为会员提供国内外市场动态和技术经济信息,为行业的发展提出指导意见;

  (八)组织行业学术研究、学术交流,加强与国内外相关组织的联系,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九)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之间,行业之间的关系,开展诚信活动;

  (十)完成并配合中国室内装饰协会赋予的各项工作;

  (十一)承办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和会员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并愿为本协会积极工作;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涉及室内设计、室内陈设、室内环保、室内装饰装修等相关产业,从事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代理、材料、设备、用品、科研、教学、中介服务等生产经营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可自愿申请成为本协会单位会员。单位会员须取得工商登记执照或法人资格,从事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代理的企业(单位)须同时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

  (五)室内装饰以及相关行业领域内的专业人士等有关人员,可自愿申请成为本协会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举办的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提请本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力;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遵守行规行约

  (二)维护本协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支持和积极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生产、技术、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信息资料和先进经验等资料;

  (六)为协会撰写学术论文。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产要求。

  会员如果1年不履行会员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制定工作计划,听取和审议年度工作总结;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 承担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委托的行业管理及其他工作任务;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二)在本行业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协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领导、专家、学者、企业家担任荣誉会长、名誉会长、顾问、特邀副会长。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负责全面工作;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制定会费标准及收取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3 年12月26 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协会宗旨: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服务自律协调职能,为政府宏观决策服务,为企业、行业、从业人员和社会服务,沟通企业与政府的联系,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不断培育与规范市场秩序,促进我省室内装饰行业的全面健康发展。

  主管部门:

  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相关机构

  陕西省室内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

  地址:西安市新城省政府大院前大楼6-092室

  电话:(029)87293691 87294605

  网址:www.sxzsw.net 陕西装饰网

  陕西省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地址:西安市省体育场内陕西省政务大厅二楼

  电话:(029) 85392349

  陕西省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

  地址:西安市友谊东路金水路 6 号

  电话:(029) 82232158 82318311 82318303

  陕西省室内装饰定额管理站

  地址:西安市柿园路 18 号轻工业设计院

  电话: 13609289822

  陕西省装饰装修材料质量监督检验站

  地址:西安市咸宁中路 125 号社科院后楼

  电话:(029) 82160858

  协会办事机构

  陕西省室内装饰协会 秘书处  

  地址:西安新城省政府大院前大楼6-092 室

  行业指导部 电话:(029)63918605

  资质管理部 电话:(029)63918606

  培训中介部 电话:(029)63918605

  信息宣传部 电话:(029)63918607

  会员部   电话:(029)63918607

  行政部   电话:(029)63918607

  协会各分支机构

  陕西省室内装饰协会设计专业委员会

  地址:西安市含光路 100 号西安美术学院主楼 8 层

  邮编:710043

  电话:(029) 88218619

  陕西省室内装饰协会装饰材料用品专业委员会

  地址: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三环北1号西安大明宫建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五楼

  邮编:710021

  电话:(029) 86188360

  陕西省室内装饰协会陈设艺术专业委员会

  地址:西安市雁塔区科技路华奥大厦C座302室

  邮编:710076

  电话:(029)85512704

  陕西省室内装饰协会施工专业委员会

  地址:西安市高新区唐兴路6号唐兴数码国际518室

  邮编:710075

  电话:(029)87420973

  陕西省室内装饰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

  第一工作站

  地址:西安市南二环朱雀路口华融国际商务大厦A座9层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内

  邮编:710061

  电话: (029) 82309823/24/25/26-812

  第二工作站

  地址:西安市莲湖区丰登南路2号公园国际大厦一单元1104室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内

  邮编:710071

  电话:(029) 81325149

 (三)加强行业自律建设,健全完善各项自律性规章制度,制订并监督执行本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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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室内装饰协会
协会简介
陕西省室内装饰协会是由从事室内装饰及相关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专业人员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于1995 年 5月经陕西省民政厅批准成立,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业务主管部门是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目前,协会的组织机构是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第五届理事会。有常务理事 102人,理事 230 人。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协会日常管理工作。协会下设分支机构有:设计专业委员会、陈设艺术专业委员会、装饰材料及用品专业委员会、招投标技术咨询专业委员会、施工专业委员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家庭装饰专业委员会。临时机构有:"陕西省室内装饰资质评审委员会"和"陕西省室内设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
二十年来,协会遵循"为企业服务,促行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对行业的协调、指导、服务和自律作用,并受政府委托对行业相关事项进行管理,搞好企业资质审查认证、咨询服务,宣传和推行国家政策法规,协助政府调研起草行业管理规章制度,维护企业和行业的合法权益,积极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与学术交流与合作,组织企业参展参赛,培训各类人才,会同政府有关部门评定室内装饰从业人员技术职称等工作,并以勤勤恳恳的敬业精神和热情耐心的服务工作,赢得了政府的支持和会员的信赖。协会队伍日益壮大,会员单位由最初的几十家发展到现在的千余家;会员单位的实力不断增强,既可承担酒店、餐饮休闲、演艺娱乐、医疗、净化、购物、办公、展陈、会所、文教、机房、宗教等各类公共空间室内环境设计与施工,也可承担住宅空间室内环境设计与施工。协会真正成为企业和政府间的桥梁和纽带,为我省室内装饰行业的发展作出了贡献,协会的影响力不断增大,得到了会员的认可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肯定。连续多年受到了行业主管部门的通报表彰,协会一直为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副会长单位。曾被中国室内装饰协会评为“全国先进室内装饰协会”和“中国室内装饰行业优秀协会”;协会连续多年被评为省轻工行业最佳协会、优秀协会; 2013年,在陕西省民政厅开展的社会组织等级评估中,协会获得最高等级“5A”级行业协会。
多年来,协会配合政府做咨询、评审、认证工作,特别是省政府陕政发( 2003 ) 56 号文件,将室内装饰资质认证转移至省室内装饰协会管理后,成为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协会对原有的资质评委进行了调整和补充,由主管部门、协会领导和教学、科研、设计、经济管理、企业等方面专家共同组成新的评审委员会,使我省资质认证工作更加规范、公平、公正。
注重人才培训,提高队伍素质,协会多年来一直把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来抓。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对室内装饰预算、施工、质量管理及项目管理、监理、造价、室内设计等方面的专业培训,培训人员超过1万余人。为规范培训工作,受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委托,协会组织专家教授编写了全国第一套系统规范的室内装饰协会培训教材《全国室内装饰施工企业项目管理系列丛书》一套六册,由陕西科技出版社出版,面向全国发行。
协会采用多种形式组织活动,加大行业及企业的宣传力度,为企业创造交流与学习的机会,提供展示与发展平台。连续多次举办各类专题讲座及演讲论坛活动,邀请到德国亚琛工业大学室内设计系教授昆特·柯尼伯,美国及台湾保罗国际设计公司总经理林振中教授,香港著名室内设计师洪约瑟,REMEDIOS STUDIO.INC设计师事务所首席设计师Peter Remedios(彼特·瑞孟迪斯)先生,台湾知名设计师梁豫漳先生来陕作专题演讲。协会参与主办的陕西省建材家居展销会连续五届在西安北三环大明宫建材家居批发基地隆重举行。每届展销会都能吸引上千家优秀品牌、上万款优质产品,奉献给消费者最爽心悦目的购物大餐。
协会自创办以来,举办了多届“西部地区装饰及装饰材料博览会”和“西部地区装饰设计大展”,连续举办了八届“陕西省室内装饰设计大赛”。 组织我省企业参加了十届全国室内装饰展览会和室内设计大展,每届均获得金、银、铜等奖项。每两年举办一次全省室内装饰行业评优表彰活动,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企业(单位)、优秀人员给予表彰。
室内装饰行业以其强劲的发展势头和充满希望的发展前景被誉为“朝阳行业”,陕西省室内装饰行业,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深入实施,将会有更加广阔的天地。陕西省室内装饰协会也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政府职能的逐步转变将会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为促进陕西经济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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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陕西省室内装饰协会,英文名称为:SHAANXI INTERIOR DECORATION ASSOCIATION,缩写为:SID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从事室内装饰及相关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专业人员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服务自律协调职能,为政府宏观决策服务,为企业、行业、从业人员和社会服务,沟通企业与政府的联系,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不断培育与规范市场秩序,促进我省室内装饰行业的全面健康发展。

  第四条 室内装饰是指运用物质技术和艺术手段对建筑物(含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及车、船、飞机等内部空间进行环境艺术设计、装饰装修设计与施工、室内环境保护以及室内用品配套与陈设布置的系统工程;是融合室内设计、室内陈设、室内环保、室内装饰装修相关产业,集产品、技术、艺术、劳务和工程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性、艺术性的生活服务业;它为人们提供安全、健康、自然、和谐、优美、舒适的生活环境和工作环境。

  第五条 本协会受业务主管单位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的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与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发展室内装饰行业的方针政策,积极推动全省室内装饰行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二)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制订与实施室内装饰行业发展规划、技术标准、各种定额和服务规范,组织室内装饰行业各类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的评审与颁证工作,开展对室内装饰工程设计与施工质量的评定与监督;

  (三)加强行业自律建设,健全完善各项自律性规章制度,制订并监督执行本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行规行约,建立完善的诚信约束机制;

  (四)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反应会员的诉求,对行业发展和市场管理提出政策和法规建议;

  (五)采取多种形式组织行业教育培训,配合室内装饰行政主管部门搞好室内装饰专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组织业内人员技术职称评审的申报工作,提高企业人员素质,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

  (六)开展技术咨询与服务,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展览、研讨会、行业论坛,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开展先进会员企业及先进个人表彰和共创优质工程活动,推介新产品与新技术,推动技术进步与设计创新,帮助会员拓宽国内外市场,发展有益于会员和行业的公益事业;

  (七)调查、收集、分析、交流、发布行业信息,建设行业网站,为会员提供国内外市场动态和技术经济信息,为行业的发展提出指导意见;

  (八)组织行业学术研究、学术交流,加强与国内外相关组织的联系,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九)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之间,行业之间的关系,开展诚信活动;

  (十)完成并配合中国室内装饰协会赋予的各项工作;

  (十一)承办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和会员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并愿为本协会积极工作;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涉及室内设计、室内陈设、室内环保、室内装饰装修等相关产业,从事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代理、材料、设备、用品、科研、教学、中介服务等生产经营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可自愿申请成为本协会单位会员。单位会员须取得工商登记执照或法人资格,从事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代理的企业(单位)须同时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

  (五)室内装饰以及相关行业领域内的专业人士等有关人员,可自愿申请成为本协会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举办的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提请本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力;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遵守行规行约

  (二)维护本协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支持和积极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生产、技术、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信息资料和先进经验等资料;

  (六)为协会撰写学术论文。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产要求。

  会员如果1年不履行会员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制定工作计划,听取和审议年度工作总结;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 承担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委托的行业管理及其他工作任务;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二)在本行业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协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领导、专家、学者、企业家担任荣誉会长、名誉会长、顾问、特邀副会长。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负责全面工作;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制定会费标准及收取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3 年12月26 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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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
协会宗旨: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服务自律协调职能,为政府宏观决策服务,为企业、行业、从业人员和社会服务,沟通企业与政府的联系,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不断培育与规范市场秩序,促进我省室内装饰行业的全面健康发展。

  主管部门:

  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相关机构

  陕西省室内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

  地址:西安市新城省政府大院前大楼6-092室

  电话:(029)87293691 87294605

  网址:www.sxzsw.net 陕西装饰网

  陕西省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地址:西安市省体育场内陕西省政务大厅二楼

  电话:(029) 85392349

  陕西省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

  地址:西安市友谊东路金水路 6 号

  电话:(029) 82232158 82318311 82318303

  陕西省室内装饰定额管理站

  地址:西安市柿园路 18 号轻工业设计院

  电话: 13609289822

  陕西省装饰装修材料质量监督检验站

  地址:西安市咸宁中路 125 号社科院后楼

  电话:(029) 82160858

  协会办事机构

  陕西省室内装饰协会 秘书处  

  地址:西安新城省政府大院前大楼6-092 室

  行业指导部 电话:(029)63918605

  资质管理部 电话:(029)63918606

  培训中介部 电话:(029)63918605

  信息宣传部 电话:(029)63918607

  会员部   电话:(029)63918607

  行政部   电话:(029)63918607

  协会各分支机构

  陕西省室内装饰协会设计专业委员会

  地址:西安市含光路 100 号西安美术学院主楼 8 层

  邮编:710043

  电话:(029) 88218619

  陕西省室内装饰协会装饰材料用品专业委员会

  地址: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三环北1号西安大明宫建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五楼

  邮编:710021

  电话:(029) 86188360

  陕西省室内装饰协会陈设艺术专业委员会

  地址:西安市雁塔区科技路华奥大厦C座302室

  邮编:710076

  电话:(029)85512704

  陕西省室内装饰协会施工专业委员会

  地址:西安市高新区唐兴路6号唐兴数码国际518室

  邮编:710075

  电话:(029)87420973

  陕西省室内装饰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

  第一工作站

  地址:西安市南二环朱雀路口华融国际商务大厦A座9层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内

  邮编:710061

  电话: (029) 82309823/24/25/26-812

  第二工作站

  地址:西安市莲湖区丰登南路2号公园国际大厦一单元1104室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内

  邮编:710071

  电话:(029) 81325149

 (三)加强行业自律建设,健全完善各项自律性规章制度,制订并监督执行本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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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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